香港逗留签怎么办?
本人,女,31岁 内地户口 在港无工作 无资产 因婚内财产纠纷,前夫不肯给抚养费(两个小孩)因此我无法回内地生活,至今带在两小孩在香港生活。 现因家里老人需要照顾(父亲脑中风偏瘫,母亲眼睛高度近视需要人随时照看)我想回内地的想法,但不知道该怎么办。因为我是离婚的,之前婚姻期间买的房产是在前夫名下,现在要回内地发展又担心以后房子的问题和两个小孩的问题。真的感觉好累。想咨询各位我这种情况可以怎么解决呢!谢谢!
回答:您好,看到您的描述目前比较困惑的是孩子问题与将来房产问题。 先就您目前遇到的问题谈谈我的看法。 第一,关于您与前夫的抚养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双方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该法条还规定了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抚养义务;及一方不同意另一方探望子女时应由人民法院判决。不论是否离婚,父母对孩子均负有法定的抚养、教育、保护义务。 第二,关于孩子的探望。考虑到孩子已经在香港出生并有香港户籍,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一般以就近原则,由您直接向孩子现在的户籍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起诉讼。但由于您与前夫之间关于孩子的抚养协议涉及到对方不愿意让您探望的情况,所以程序上可能较一般探望权案件略有不同,需向法院提交您起诉探望的必要性以及前岳父岳母同意您探望的相关证据。 第三,关于您回内地居住生活后前夫支付两个孩子抚养费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儿童(包括成年子女)有负担能力的父方或者母方,有请求对方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无论原告是小孩的父母,还是仅取得小孩抚养权的一方,在有负担能力的情况下,都有权利要求对方给付子女的抚养费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再说您担心的房屋问题,也就是未来如果您回到内地居住,前前夫名下的房产如何安排的问题。第一,若该房产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且没有特别约定,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您有权要求分割。第二,若该房是男方婚前个人财产且在婚后进行了增值,则属于男方个人所有,您无权要求分割。至于房产如何分配,可根据案情酌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