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在香港时间多久?
1、首先,需要明确一点。根据内地与香港有关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域内仲裁裁决的安排,双方各自承认彼此间已经生效的裁决,且对方也有义务协助执行。所以,当一方依照法定程序请求另一方强制执行已生效仲裁裁决时,受请求方只能作形式上的审查;其发现该裁决有瑕疵或错误,也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或提起撤销裁决之诉的方式寻求救济。而由于上述安排是相互认可的,因此无论受请求方是否发现裁决存在瑕疵或者错误,该方均负有承认该裁决并协助执行的义务(《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内地人民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第六条)。 所以,尽管内地居民在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裁判庭作出的判决时需要提交一定的文件材料,但并不影响最终的结果。即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内地的法院就会认定香港裁判庭的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至于香港方面能否以仲裁程序瑕疵为由拒绝承认及执行该判决,则完全取决于他们自己在审判程序中的审查结果。
2、其次,即使按照最不利的情况设想,即便香港方面的法院因为某种原因认为有必要对涉案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从而宣告裁决无效,那么对于已经在内地被执行的部分,则应通过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途径予以解决。换言之,香港的当事人在这种情况下仅能得到补偿,而不能获得双倍赔偿。
总之,由于目前内地与香港之间还没有建立司法协助机制,所以在执行程序中双方仍然要各自行使自己的管辖权,并分别作出裁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