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人最多可以收养移民子女?
这个问题,涉及我国《收养法》和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的适用问题,比较复杂。 关于收养,我国现行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2007年修订)以及《外国公民与无国籍人收养登记办法》(2008年颁布),以上三个法规是目前办理收养登记的依据。 依据上述法律,收养包括实收养和公示收养的制度设计,其中,对“实收养”的要求是:
(一)收养关系当事人双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二)收养关系必须依法进行登记或审批;
(三)收养关系依法成立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收养登记证。
从你的叙述中得知,你是希望以收养的形式,实现你将外甥女抚养至成年的目的。你需要先确定你是否具备收养的条件,然后才能考虑如何实施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的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所以,作为收养人,首先你得是合法公民,同时你与被收养人之间须有亲属关系,而你外甥女的情况显然不符合上述可以被收养的情形,故你不能成为她的收养人。 但是,根据《外国人永久居留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外国籍人员的子女,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才可以申请随父或者母办理永久居留手续:
(五)其父或者母为中国公民并具有常住户口,且符合收养关系的法定条件的。
所以,如果是你外甥女的生父或母亲是我国公民并且有户口本的情况下,经过合法的手续和程序,是可以将你外甥女收养为子女的,进而满足你想抚养她成年的心愿。 但问题是,你提到的你外甥女的父亲已经去世,而她的母亲是加拿大籍人士且不愿回国,按照上述规定,由于母亲的国籍属性,导致你的孩子无法申请办理永久居留手续。
所以,除非你愿放弃中国国籍加入加拿大国籍,成为加拿大公民,这样你才能以加拿大公民的身份再行申请让你女儿获得移民身份;或者是让加拿大籍的母亲以寄养的方式将你的女儿暂时安置在国内,等你符合条件后再行申请办理移民手续。否则,你只能一直与中国国籍的女儿在一起,不能出国定居。
当然,如果你能证明你和你妹妹是同父异母的兄妹/姐弟,而父亲是中国公民且具有中国户籍,则你可以以同胞妹妹的名义申请办理收养手续,最后达到收养的目的。但这样的话,你就要面对收养是否真的适合你妹妹这个特殊群体的疑问了……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