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和哪些国家签署了C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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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年9月,中国与加拿大签署了对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该协定的第三章对避税港作出了规定 : “第三十九条 双方应当根据本国的税收法律和法规,防止和制止通过非居民企业或其他安排(以下称避税港)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一方可以根据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于来源于本方的所得,向属于下述情形之一的人或法人实体征收所得税: 在一个财务年度中仅支付或少于5万元的;或者,在两个连续的财务年度中合计支付少于10万元的。

第四十七条 除上述所列情形外,一方不得因为任何其他原因,就同一来源所得向另一方重复征税。”

2、2016年8月,中国财政部和日本财务官署签订了《税务行政保护谅解备忘录》。其中第八条规定了避免双重征税的问题,即“二、纳税人地位及管辖权 一方税务机关如发现纳税人符合下列任一条件时,可以对其行使纳税管辖权: .... (三) 作为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其收入或所得额按照本国税法规定应纳税额不足或完全免除的;……”

3、2017年12月,中国财政部和香港政府签署关于修订《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进行征税的安排的协定》。新的《安排》扩大了香港居民的应税项目范围,增加了对房地产收益征税的规定: 第三条 居民一方企业和居民个人应就其来源于另一方的所得,按本安排规定的办法征税……第十六条 居民一方企业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所得,包括下列各项: (九)经营房地产的所得——以转让房地产的方式取得的所得,不论是否属于经常性项目,均应当按照本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办理; 以其他方式取得的经营房地产的所得,可予免税,但应缴纳税款额仍不得低于六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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