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能冻结香港账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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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是非常麻烦且成功率不高 2014年之前外管局还没有和香港金管局签订金融监管合作备忘录之前,内地是没办法直接查询到香港银行账户资金的。要查也只能查到在内地有公司或者个人的海外银行账户的款进出情况。 但是从2014年开始之后,由于有监管合作备忘录的存在,内地的反洗钱系统是可以关联到香港以及海外地区的银行账号。 但是要注意这里是反洗钱的系统,不是税务的系统(虽然都是公安牵头)。所以即使被查出来也是有法可依的。只不过因为程序繁琐,手续复杂,很多客户嫌麻烦就不想动了。

当然如果内地税务部门也找你麻烦的话就另当别论了,税务部门是有权利要求你出示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纳税的证明(海外离岸公司没有报税会在美国产生不良记录!)。不过一般情况下税务局不会去找你的麻烦,除非你是高税人群体(年收入100万以上)。因为税务部门也没有那么多人力物力去跨国找你的账。

另外需要提到一点就是,现在内地个人是可以通过网上快捷渠道办理跨境汇款业务的(人民币/外汇均可),所以如果在香港有开户,又没有合理自用理由的话,内地个人是不太可能从境内把钱汇出去的。如果被汇出行拒付是有权收回款项的。 所以啊,各位海外的亲,还是珍惜你现在的账户吧,该交的税要交,该做的账要做,千万别存侥幸心理,否则人财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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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内地能冻结在香港开立的账户,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该账户开立在内地指定的41家金融机构之中;二是该账户已经过规定程序查实确实为被执行人的所有或者其共有的账户;三是只有在内地作为该执行依据作出国的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情况下港澳的金融机构才应予以协助,在其他国家法院做出执行依据的情况下,港澳金融机构没有协助内地法院冻结该账户的义务。

按照《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规定,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内地和香港法院做出的民商事判决、裁定、令可以在两地互为执行。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判决、裁定、令确定的内容自觉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被申请人不能排除该执行。

一、香港内地的法律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在香港取得的判决、裁定、令在内地申请执行时需要进行确认,即向申请执行行为发生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申请人可供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该中级人民法院向香港高等法院提出予以认可和执行。

二、申请书用中文文本提出,必须附有终审法院或者高等法院裁判所的专责人员或者申请人的律师宣誓证明。如果认为终审法院或者高等法院裁判所提供的地址有遗漏,应当将送达诉讼文书的受送达人姓名报告给终审法院或者高等法院裁判所的专责人员。

如果该法院认为需要,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译成中文的上述文书的译本。香港在接到申请执行书并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的判决、裁定、令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裁定予以执行:

(一)与诉讼有关的争议是按照被执行人的住所、惯常居所、营业所或者可以取代营业所的其他地方都在香港这一事实确立有效的诉讼管辖权解决的,而且作出判决或者令的法院也确信,就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而言,没有任何其他法院对于解决该争议具有更为方便的条件,或者具有任何其他有充分理由要求行使裁判权的更为密切的联系;

(二)判决、裁定、令或者其中的任何部分尚未执行完毕;

(三)并未存在下列情况:

1、针对申请执行的判决、裁定、令,香港高等法院已经受理撤销或者变更该判决、裁定、令的申请,而且该案件尚未审结;

2、申请执行的判决、裁定、令与香港法院或者另一国家或者地区法院就相同当事人之间就相同争议作出的判决、裁定、令或者其他司法文书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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