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入境现金能带多少?
境外带现金入境的规定包括限额制度、申报制度、纳税制度、退税制度和罚款制度。
限额制度
外汇携带出境,限额为每人每次,人民币20000元,可携带出境的外币现金金额兑换成人民币不得超过20000元。携带外汇出境限额内,外汇与人民币按携带时的市场汇率直接折算成人民币金额,不用扣缴税费。如果境外携带超过限额,或者携带境外(含港、澳、台地区)货币、旅行支票、旅行信用证、外汇付帐卡、外汇汇票、外币支票、地方货币入境,或者携带黄金(含嵌金首饰)、白银等其他贵重物品入境,需向旅客宣传国家相关规定,并按管理规定履行申报手续。
境外货币包括国外货币,地区货币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货币,外币包括境外外国货币以及与境外外国货币进行兑换、结算的当地货币。如新加坡元为新币,港币是香港货币,人民币是中国的当地货币等。旅行支票是由银行、旅行社和专门公司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兑换成纸币的支票。旅行信用证也称旅行支票卡,是银行发行的,持卡人可凭其支付或提取外币现金。外汇付账卡是一种国际通行、带有磁条或芯片的信息卡,持卡人可以通过自动取款机、电话转账或商户消费进行外币支付或提取现金。
外汇现钞
在限额内携带进境的外币现金,出境时允许兑换成人民币携带出境,携带超过限额的外币现钞出境,海关按现行管理规定予以退还或者由旅客原路返回。原出口入境时携带外币现钞,入境时携带等值人民币现金或境内银行账户,外币现钞原路退还或由旅客原路返回,旅客凭本人携带入境等值人民币现金或开具银行证明办理。黄金、白银及其他贵重物品包括铂、铱、铑等贵金属和包饰、珍珠(含珍珠项链)、珊瑚、玛瑙、水晶、玉石、钻石和其他宝石及其制品、古董、美术工艺品以及其他高档工艺品。
境外货币
在限额内携带入境的、暂不携带出境的境外货币,应按规定向主管海关主动申报,海关按照当日市场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予以免税放行为原则;旅客携带超出限额的境外货币,海关按照入境当日市场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对超出部分征缴个人所得税,纳税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征税。旅客携带等值1万人民币的金银制品或携带黄金制品50克以上、钻石(1克拉以上)、白金(纯度在85%以上的)、银制品等物品,海关按照金银制品进出境管理条例予以征税放行为原则,海关对携带出境的,按出境当日市场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予以征税放行为原则。对于携带进出境货物、物品的税款,如不能当场补交税款的,海关可以视情节扣留在境或滞留在境外。如果旅客携带进境物品,自进境日起,3个月内原路复出境(包括香港、澳门地区)不再征税;超过3个月,应补缴税款后方可携带出境。旅客携带在境外购物的单件满超过5000元人民币限值的,应填写申报单向主管海关申报;进出境行李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需按照海关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方可进出境。如果逃避申报偷逃应缴税款的,除了会被海关责令限期补交之外,还会被处以应补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如果拒绝、逃避海关监管,夹带旅客货物出入境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情节轻微者,会被拘留或者罚款。情节比较严重者,可能会受到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处罚。如果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