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认证在韩国可以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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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从出生时就有权利继承父母留下的财产,子女有权获得父母的遗产,但是,如果父母在国内留有了纠纷,而对此存有争议,又无相应的遗嘱,那么,身为子女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可以请求法院对父母的遗产进行遗产分割。

但是,如果父母双方为了逃避债务,或是藏匿财产,或是为了给其中一个子女多留一些家产,而在国内立下遗嘱,死后将财产留给某一位子女,那么,这样的遗嘱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因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遗嘱必须是合法财产的授予,而不能藏匿或逃避债务或是侵害第三人利益,否则其遗嘱无效。这种情况下,身为其他有继承权的车匙就可以向国内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认定遗嘱无效,以维护自己的权利。

那么,如果这些子女想要维护自己的权利,就必须要知道,为了证明父母所留的财产的权属,这些财产的来源,这些车辆、房产的真实情况,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就需要办理相关的财产公证认证。那么,公证认证是否可以通国内完成呢?答案是不可以。

因为我国《公证法》25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共同属人为维护合法权益,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交公证申请表。但是,因为需要认证的财产都是具有客观性,实物性的特点,所以,公证处没有办法对其真实性进行核实,所以,公证处不能直接接受申请人关于财产来源等的书面材料,这样,作为国内的一方,要取得这些车辆、房产的相关资料是很困难的。

而且,我国《公证法》26条还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身份、监护、收养、遗嘱赡养、夫妻财产约定、委托等应当由本人办理的公证事项除外。

那么,有没有办法可以做到认证呢?答案是可以的。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递交诉讼文件或参加诉讼活动,但是,必须事先向人民法院立案庭办理有关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手续,并且提交授权委托书,由人民法院将诉讼材料提交给国外当事人。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执行解释》)第278条之规定:“行使管辖权的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应当认真审察,经过审察,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所以,这样我们就可以做相应的公证认证,可以将材料递交至韩国法务部进行认证,而后,再将此类公证认证过的材料递交至我国驻韩国大使馆进行核实、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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