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属于什么法系?
加拿大是一个实行普通法体系的国家,它所遵循的是英国式的法律传统。这种法律传统的最大特点就是把一切问题都划分为“是”与“不是”、“对”与“错”的问题。在判决中,法官不必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如何以及行为的客观危害后果;其唯一要考察的是当事人的行为在事实上是否违反了对公众应该履行的义务。至于这种义务的来源——是立法机关的明文规定还是司法机关的判例,都不重要,因为只要是被立法者或者法院确认为法定义务的,都属“合法权利”的范畴。
由于普通法体系的上述特点,使得该法律体系特别适于调整和平共处、相互尊重、平等协商的社会关系。因此在加拿大的司法实践中,就常常把那些因违背公序良俗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行为认定为侵权行为。从一定意义上说,适用普通的法律规定就可以解决几乎所有的加国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