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拿贷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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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一则“南京某高校教师出国留学遭拒绝”的消息引发了社会共鸣。据悉,南京某高校一大学老师,由于没有申请到学校规定的公费出国额度,为了出国竟然打算将200万元的存款贷款给自己。然而,贷款必须有抵押物,于是,这位老师动起了房产登记证的主意。他向朋友借到了200万元,用房产登记证做了抵押,并同朋友签定了《抵押借款协议》。协议规定:待他拿到出国批文后立即注销抵押。然而,这个“机灵”办法仍没有让这位老师出成国,因为,经过有关部门对账后认定,他拿到的200万元属于无息贷款,不能视为自费出国。听到这样的“坏消息”,老师的情绪变得急躁起来,因为,一旦被判刑,他的道德品格将会受到永久性记录。

作为一位大学老师,我想这位老师绝对算得了精英中的一员。可我没想到,一位精英分子竟然会想尽办法,打起了自己的房产主意,并且自以为是的认为,即便是自己贷款200万元给他人,即便对方拿走了200万元,而自己只要还回来了,就是“干净”的。这种“无本生意”甚至是“空手套白狼”的做法,乍一看似乎可行,可细细想来,实在有违最起码的哲理。道理很简单,他人之钱即非自己之钱,即便你得到了,倘若一日别人索回,你又何以为还?

想到这里,我不由得产生了一种疑古之情。为什么如此简单的事情,在古代社会中却几乎无人愿意去思考,以至于直到今日,还让这般蠢人不断犯下类似的低级错误?

不过,话又说回来,若非这位老师脑子进水了,便是现今的“法制社会”太过“宽大仁慈”了。因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同时,根据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合同,自贷款人提供贷款时生效。”对此,我国《合同法》也作了类似规定:“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这样一来,问题似乎变得极为简单了:只要贷款者将200万元“提供”给了这位老师,双方的《抵押借款协议》便告成立,这位老师便犯了挪用公款罪。不过,根据《刑法》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有追诉期限的,最低年限为五年。同时,即便这位老师被判有罪,鉴于其数额不大,且事后“及时归还”了贷款,也可视情况免予刑事处罚。但不管怎么说,这位老师都会因此而背上案底,这也是他终生无法摆脱的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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