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海归哪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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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美国本科毕业,研究生在德国读的,本科毕业后在美国找了一份工作,然后拿着签证过去德国读书,现在硕士毕业准备回美国开始职业生涯(有绿卡)。因为一直在美国生活所以英语很好,德语也不错(B2等级)。 然后我现在就是很纠结到底去哪里找工作?

去美国的顾虑是:1、美国现在有H1B的政策,不知道对海外留学生有没有影响;2、我专业是学的法律,但是并不想从事相关法律行业,感觉就业难且不喜欢;3、美国工作待遇会不会没有想像的那样高?

去香港的顾虑是:1、香港我有同学在那里留学并且已经找到工作,但是我的专业在香港似乎就业机会比较少;2、我对香港不是特别熟悉,语言上需要时间适应(虽然雅思8分 但是听力口语相对较弱)。

去欧洲的顾虑是:1、欧洲我不熟;2、语言不是问题,问题是我没有专业的职业背景,他们是否承认我的学历和资格证书?

现在就是很乱,不知道怎么做起步点比较好。希望有人可以给些建议!!!谢谢~

管妙英管妙英优质答主

从香港特区开始设置立法会开始,中央政府对于香港立法会议员的资格先后设立过五种限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具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资格、年满十八周岁和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七年。上述规定在2013年6月25日修改后的香港特区《立法会条例》第5条中有明确的规定。同时,香港《立法会条例》在2013年修订时还新增设了专门条款用以剥夺或者解除议员资格。香港立法会内务委员会在2016年2月25日通过的《立法会议事规则》修正案还进一步收紧了对香港立法会议员资格的规定,增加了立法会议员在宣誓时必须符合法定条件的规定,并授权立法会确定议员所做的宣誓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上述规定体现了香港特区立法会对本区立法会议员资格自我管辖的权限,这个权限来自于中央政府的授权。对于任何一个特别行政区本身而言,除了本身的立法、司法方面的自治权外,还依法享有管理本区域内部事务的权限,比如人事安排、财政、资源分配、文化教育和社会管理等。这些自治性与地域内的事务具有最直接的关联性,理应由特别行政区本身自行依从自治权的需要去做。而自治又必须与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参政权关联起来,居民有权决定如何自治,有权去参与包括立法会、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成员等各个自治机构的组成。而为保证自治机构的成员在自治的过程中确保自治的方向和结果不与中央的授权和一国原则冲突,一方面由立法和行政机构自身制定内部的议事规则进行自律,比如内部人员的管理和工作规范。另一方面则需要通过设定成员资格等方式来进行外部控制。成员资格的控制是保障机构组成合法性的基本手段,这个手段也必然要在法律上予以体现,因此成员资格条件就必须要在组织法中得到明确规定,只有符合法定资格条件的成员,才能参与自治机关的工作,才能享有相应成员的法定权力、拥有法定权限。

因此,对某一特别行政区本身的立法权力和其他公共权力的行使而言,香港特区本身享有对立法会议员和该特区其他自治机构成员的认定权和决定权。因为这些自治机构的成员都来自于该特别行政区本身。但同时应当注意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一国之中的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力来自于中央政府授权,这些成员的任职不能因此与中央政府的授权和一国原则发生冲突,否则就变成了反授权、反一国的权力行为,不但与本身自治权的合法性基础相冲突,也与国家的体制相冲突。

从本质上来说,香港立法会议员资格的自主决定,实际上属于一种自治行为的自治资格条件的判断。它属于本特区自治人员资格的自主认定,属于地区行为,而不属于国家行为。国家行为应当属于中央政府对国家宪制要素的成员的判断,即对于国家层面的立法会议员、国家的行政和司法人员以及其他国家公职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属于中央政府的职权范围。在中央政府层面,没有香港立法会议员这个职位,也就不存在中央政府直接对香港立法会议员的资格进行判断的可能性。这一判断权限实际上在中央政府层面并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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