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成立于哪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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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867年7月1日 前,英属北美地区(即现今的加拿大)一直是由三个省份组成:安大略省、魁北克省和新不伦瑞克省由一个联邦政府统治;而亚伯达省和曼尼托巴省在当时则属于美国领土。 当时的加拿大联邦政府只拥有外交及国防这两项权力,其他如内务等政权仍然由各省政府分别负责。

英国当时希望将各省的政府集权化,以利发展经济并降低税赋。因此,自19世纪中期的维多利亚时代起便不断有学者提出加全国统的方案。

至19世纪初时,因美国内战的结束,一些原先从美国的移民开始重新向加拿大移居,加上美国西部拓荒,使这些新移民认为美国对加拿大的威胁正在逐渐减退。于是他们开始支持联邦制国家成立的建议,并以“统一和团结”为口号进行游说。

1864年时,英属北美总督塞缪尔·戴维森爵士委任了一位叫做路易·乔斯林的政治家来组建一个委员会以便研究建立联邦政府的可行性以及各省份是否同意实行联邦制的意见。次年乔斯林组建了名为“联合与自治议会”的一个临时议会。该议会最终促使联邦制的形成,并于1867年获得国王爱德华七世的批准。1867年的《英国北美法》建立了新的联邦制国家“加拿大自治领”,但此时这个国家的地域范围实际上并不包括目前魁北克省的南部或是西部的部分地区—它们直至1870年才加入加拿大。 在1867年7月1日新国家正式成立的时候,其国土面积只有352,148平方公里[约135,922平方哩](相当于现在国土面积的三分之一)、人口约130万而且大多数都居住在安省;魁北克省的人口最多,约有51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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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7年,英国议会通过了《英属北美公约》(The British North America Act) ,建立了一个联邦制国家“加拿大”,这个新成立的殖民地由英王任命的首席大臣(总理)领导。而原属于加拿大的魁北克省和努纳武特地区则继续以法语为官方语言。由于这两个地区的面积占到了加国总面积的一半以上,因此该宪法法案也被称作“半法半英法案” (the Bilingual and Bicultural Statute of 1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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